2006年10月1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农民买农民房也有可能无效
邱春阳

  张先生以2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在某村的6间房卖与另一村的村民冯先生。一年后,张先生起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。
  最终,法院判决,房屋买卖协议无效,张先生返还冯先生20万元,冯先生将房屋腾空交还张先生。

  法官说法
  张先生与冯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但由于二人不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,买卖房屋时处分了宅基地,而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,不得随意转让和买卖。因此,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,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,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,应属无效。